前不久,在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发疾病倒地。成都中医药大学两名研究生为其进行20多分钟的心肺复苏抢救,遗憾的是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
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不少网友为两名女生点赞,称她们“跪地救人的样子很美”。然而一条恶搞评论称,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名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一时间网友议论纷纷。
“救人没有成功要负法律责任吗?”“又面临救不救、扶不扶、帮不帮的灵魂拷问?”“好人难做,谁来保护见义勇为?”
新闻后续是暖心的,被救者家属对两人表示感恩。两名女生所在的学校拟在开学典礼上授予她们校长特别奖,当地教育部门也做出表彰决定。
救人行为在道义上得到了广泛支持,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志。
“从民法总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我国民法一贯的立场是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目的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志介绍,民法典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法”,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势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况。该条款中“自愿实施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并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由此可见,救助人是非专业人员,且处于“自愿”。免责条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为主观目的。
“这件事中,男子是由于自身健康等原因突然倒地,处于紧急情况需要救助,两名女生是以救助为目的而出手相救。相比‘不扶不救’的冷漠,两名医学生的行为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虽然救人没成功,但不需要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何志说。
对那些因见义勇为而自己受伤的好人,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的?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志表示,这条规定也属于“好人法”,为见义勇为者免去后顾之忧,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人,形成人人相互救助的和谐局面。
针对网络恶搞,何志认为,这些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既贬损了两名女生的高尚情操,也伤害了死者家属的善良心态,侵害了他们的名誉。受侵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鼓励盲目救助,只有在情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才能免责。免责条款也并不意味着在救助过程中对救助人的一切损害均应免责,如果是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何志提醒,在实施紧急救助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力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