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卉:莫让“江湖义气”毁了美好青春

发布时间:2026-08-14 18:19:21


未成年群体因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情绪调节能力较弱,在面对群体影响或情绪波动时,缺乏独立判断,盲目跟风追捧所谓“兄弟情义”,极易误入歧途、结伙聚集、滋生矛盾,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在南阳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几名16-17岁的青少年,或受到同伴煽动,或主动替“哥们”出头,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情回放网络口角生积怨,线下约架酿冲突

一些未成年人受错误观念影响,通过互联网结成不良小圈子,网上发生口角矛盾后,不在合法渠道化解,反而在网上互相言语攻击,逐步演化成线下相约对峙。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人小团体,因日常琐事产生积怨,多次在网络上言语争执,并相约线下碰面解决矛盾。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两个未成年群体各自纠集数十人赴约,冲突过程中使用工具相互打斗,事件最终造成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法官说法

别让“江湖义气”毁了青春。一声“兄弟,帮我出头”的招呼,一场街头巷尾的持械互殴,换来的从来不是所谓的“江湖地位”,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懊悔。本案中的几名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本该坐在教室里读书的年纪,却因所谓的“哥们义气”误入歧途。

一、案件厘清聚众斗殴从来不是“普通打架”

很多未成年人甚至家长都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年轻人打架只是治安纠纷,顶多被批评教育”,但事实上,聚众斗殴是性质明确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三人以上结伙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斗殴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持械斗殴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未成年罪犯,有的是纠集人员、策划斗殴的组织者,有的是“冲锋”互殴的积极参加者,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即便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获得了减轻处罚,但介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均被判处实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法律边界未成年不是“免责金牌”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绝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肆意触碰法律红线。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案件情节可能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追责;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也要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聚众斗殴行为,往往极易造成多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一时的冲动,有可能毁掉的是整个人生。

三、误区警示“江湖义气”是最害人的毒药

本案中不少被告人供述,参与斗殴只是因为“兄弟被欺负了,不去帮忙没面子”“怕不去会被其他成员排挤”。但事实上,所谓的“帮派义气”,不过是裹着温情外衣的道德裹挟。真正的友谊,从来不是陪对方一起犯错,而是在对方冲动时及时拉住他的手;所谓的“江湖地位”,不过是自我麻痹的假象,斗殴造成的伤害是更是不可逆:受伤的人可能落下终身残疾,犯罪的人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双方家庭也都要为这场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普法提醒多方合力守住青春底线

给未成年人:遇到矛盾不要靠拳头解决,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家长或者报警,不要被所谓的“兄弟”裹挟,不参与、不围观、不助势,学会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给家长:多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和情绪变化,及时发现孩子参与不良朋辈群体的苗头,加强法治教育和情绪引导,不要等到孩子犯了错才追悔莫及。给学校和社会: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排查校园周边的不良势力,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现未成年人结伙斗殴的苗头及时干预。青春只有一次,冲动从来都不是勇敢的代名词,法律不会因为年少无知就网开一面。敬畏法律、守住底线,才是对自己人生最负责的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责任编辑:王宪 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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