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婚生子赵小某的母亲和代理人,杨某以赵小某的名义对郭某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赵小明抚养费共计50000元。随后,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人杨某诉称,郭某与杨某于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杨某与郭某因为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年初杨某怀孕并于同年11月8日生下男孩赵小某。孩子出生后郭某不负担相关费用,更不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2019年底,杨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南阳高新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认为杨某生的孩子与自己无关,并提出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郭某无正当理由缺席了法院安排的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郭某是赵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赵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目前,此案已经审理完毕。
法官释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自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与生母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