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南阳淅减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减振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系“”商标的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长期使用“淅减”及“CIJAN”等字样,且原告的产品在减振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曾获得上述商标授权,在结束合作后仍使用“CIJAN”“淅减”等名称、字段,并沿用原告对企业名称及历史的宣传文案。同时,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作结束后成立江苏某智能减振系统公司,在字号、厂房等处使用“淅减”并生产销售减振器产品。原告以上述两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对主观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侵权人与权利人曾在合作期间存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其对权利人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较为了解,在授权许可使用终止后,不仅未主动避让,反而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企业字号、企业历史文化、与权利人商标近似字样用于企业宣传,该行为存在明显的攀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解,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在授权许可终止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事实,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的行业地位及商标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终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停止侵权及赔偿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公司)系厦门一家摄影公司,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国内婚纱摄影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及某婚纱服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收银台背景墙等处使用“铂爵”标识。2021年铂爵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曾将被告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停止侵权,但被告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是继续其侵权行为。故2023年铂爵公司以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及某婚纱服务公司为被告再次起诉。经一、二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责任,且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在法院第一次判决停止侵权后,继续与某婚纱服务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停止侵权义务,并在此后故意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及《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法院参考涉案商标的许可费标准,确定了赔偿基数,再结合本案侵权者的主观故意情节,最终对侵权者适用1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通过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倡导公平合理竞争的司法态度和价值导向。
典型案例三
宋某伦、宋某啸、褚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宋某伦、宋某啸、褚某某三被告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1年未经授权印制盗版图书《税法(1)应试指南》、《20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笔记》等,犯罪数额巨大,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宋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宋某啸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褚某某违法所得28500元,上缴国库;扣押并销毁在案的非法出版物、没收打包机胶印机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系未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授权的侵权产品,制作、销售此类产品属于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损害了原创作品者创作的积极性,更破坏了营商环境。本案三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到案后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差。本案的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人身刑和财产刑相结合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了此类案件的犯罪成本,极大威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鼓励创作积极性和倡导文化繁荣,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四
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诉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南阳某商贸公司开设的网店店铺销售的商品“南阳新野板面牛肉臊子方便水煮张飞板面150克袋装河南特产”,包装袋正面印有 “ ” 图案,该产品生产商系新野某公司。原告以案涉板面包装中的脸谱和“张飞”二字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脸谱图案及“张飞”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历史名人姓名及传统文化标识宣传产品的行为,且被告产品在外包装处明显突出了自己的商号及生产销售厂家信息,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能够明显区分出原被告双方产品之间的区别,并未损害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的商誉,未侵害商标权利人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历史文化名人是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规定,既要尊重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权益,又要兼顾正当使用有关文字或要素的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理正常使用有关文字和要素,并未损害其他企业的商誉,未侵害其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形,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禁用的范围。本案对厘清涉历史文化名人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正确认定善意合理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典型案例五
卢小兵诉镇平县某百货商行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卢小兵系美术作品《齐天大圣之孙悟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圣之孙悟空”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2022年至2023年期间,卢小兵在拼多多、淘宝等购物网站进行检索,发现大量注册地位于南阳的网络店铺经营者在其网店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品,卢小兵遂以上述网店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南阳辖区71户商家,请求判令各被告分别向原告卢小兵支付10000元的赔偿金及维权费用。该系列案诉至法院后,充分征求双方意见,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在南阳高新区法院的主导下,融合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力量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有29案以案外和解方式原告撤诉,30案在诉前调解成功;剩12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南阳高新区法院针对剩余的12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其中一案作为示范案件,经判决认定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外观造型、宣传图片与原告卢小兵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其未经合法授权,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示范案件判决后,带动12件案件中的7案件达成了诉中调解,仅剩5案件参照示范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典型意义】
该71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调解程序、示范判决机制的应用,调撤率高达93%,是南阳高新区法院利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系列案件,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生动实践。该系列案件每个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涉及被告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南阳高新区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实做细“抓前端、治未病”,经诉前调解、示范判决带动诉中调解,整体案件调撤率达九成以上,取得了将纠纷尽力化解在诉前,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也得到了有机统一,系列案的圆满化解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