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原告在家装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认为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擅自突出使用“东易日盛”等相关标识,意图攀附原告知名度,严重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从事相同行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饰陈设、微信公众号宣传中突出使用“東易日盛”及“东易日盛”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经营场所位置、注册成立时间、侵权恶意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