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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执行干警

发布时间:2023-05-18 10:50:05



  “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主动配合法院缴纳罚金,请法院不要再对我采取拘留措施。”5月17日,被执行人潘某主动悔过并当场履行剩余罚金,南阳高新区法院顺利异地执结一起刑事罚金案件。

案情回顾

  潘某于2017年成立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全国开展影咖加盟业务,因所播放电影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及影视播放授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潘某在缴纳20万元罚金后,下余20万元一直未主动履行。

  执行干警张海新接到执行案件后,立即发起网络查控,查询潘某的财产线索。通过查阅审判卷宗、侦查卷宗,考虑到潘某在全国开展业务,有40余家加盟店,执行干警敏锐地判断潘某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潘某一直推诿,既不缴纳罚金,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传唤,拒不到庭说明情况,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5月16日,在得到潘某第二天上午要到驻马店市确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参加社区矫正的消息后,三名执行干警不等不靠,主动出击,连夜冒雨出发前往确山县。

  5月17日上午,执行干警在社区矫正中心见到了“久违”的潘某。面对“从天而降”的执行干警,潘某非常意外,大惊失色,但还是一直推脱,不愿意履行。鉴于潘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向潘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潘某采取拘留措施。在送拘途中,执行干警告知潘某积极履行罚金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以及拒不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下余罚金,立刻周转款项,将20万元汇入执行转款账户,并自愿写下悔过书,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下一步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绝不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确认罚金已经到账后,执行干警经请示汇报,考虑到潘某确实有悔过表现并且已经履行完罚金缴纳义务,决定不再对潘某采取拘留措施。南阳高新区法院一直重视刑事涉财产类案件的执行。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是附加刑,履行罚金义务是对犯罪人员认罪悔罪的重要考量,是维护法律尊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重要途径。面对缓刑人员及正在服刑人员,执行干警一直想尽办法联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通过释法明理,说服他们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南阳高新区法院将加大刑事涉财产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说服教育,使真心悔过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贡献执行力量。

责任编辑:王宪 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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