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南阳高新区法院:营造优质商标法治环境 |超市售“同名”酒?注意!此酒非彼酒

发布时间:2023-03-16 17:30:47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逢年过节,亲友相聚,举杯饮酒烘托节日气氛,好不热闹!随着大众消费能力的提升,各类名酒则成为了许多餐桌上宴请亲朋好友的“必备品”。如果“不幸”喝到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酒”,那可真是“伤心又伤身”。

  近期,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1日,原告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南召县某购物中心处购买赊店大红壇白酒一箱、赊店小红壇白酒一箱,经原告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及当庭比对,被告南召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案涉“赊店大红壇白酒”、“赊店小红壇白酒”并非原告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故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购物中心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并非原告赊店老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综上,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属于企业的一张名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具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标识的法律权利。

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法治手段保护了本土企业的发展环境。

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为了吸引顾客消费,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的近似商标,企图通过打“擦边球”的不法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日常消费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识别所购买商品的商标,抵御低价陷阱,做生活中的“有心人”。

责任编辑:王宪 薛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